韓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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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注冊|注冊韓國商標概要
韓國商標注冊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
韓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并且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和《馬德里協(xié)定書》締約國。
韓國商標申請人資格
1. 在韓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注冊;在韓國沒有住址或營業(yè)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屬國是與韓國簽訂有關協(xié)議、條約或與韓國同屬有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都可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 商標的最早申請人有權取得注冊。如果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
商品/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而且各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無法協(xié)商一致,由知識產權局抽簽決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
韓國商標的申請注冊
1.韓國知識產權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
2.提交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名稱、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項目;
(2)委托書(如指定代理的話,只要簡單簽署即可,無須公證和認證;在韓國無住所或營業(yè)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必須指定代理);
(3)10份商標圖樣(
(4如要求優(yōu)先權,需要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一份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
3. 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按照《商標注冊用的商品/服務國際分類》,使用通用具體的規(guī)范名稱。一件申請可以指定一類或多類商品/服務。
4. 官方語言為韓語。
5. 商標申請的官方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zhí)?。實質審查指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情況進行審查。經通過實質審查后,知識產權局對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將發(fā)出準予公告通知書;獲準公告的商標將刊登在官方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如在30天內沒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將獲得注冊。屆時,商標申請人在繳納注冊費后可以取得商標注冊證。
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1.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并以區(qū)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2.服務商標是從事服務業(yè)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qū)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志。
3.從事非營利商業(yè)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1.與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統(tǒng)色、獎章、勛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與知識產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勛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志;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志相同/近似的標志;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于證明或監(jiān)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志。
2.虛假表示與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的標志;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毀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志。
3.與國家的,或公共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共服務的著名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注冊的除外。
4.違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標志。
5.與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辦的或其授權舉辦的展覽會上頒發(fā)的證章、證書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志;但在展覽會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yè)名字/筆名的標志,或以上縮寫的標志;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7.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志。
8.與他人注冊的,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志。
9.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近似的,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志。
10.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志。
11.在商品質量方面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志。
12.與韓國國內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于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志。
13.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志。
14.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志,或者標志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地的地理名稱,用于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15.僅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并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志。
16.商品上慣用的標志。
17.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格、制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志。
18.僅僅表示明顯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或地圖的縮寫的標志。
19.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法律實體的通用名稱的標志。
20.非常簡單常見的標志。
21.除上述缺乏顯著性標志以外,讓消費者無法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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